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

2013-07-10 17:53:54 879 Admin

  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的职能

  条约规定国际申请应向规定的受理局提出。该受理局应按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条约A10)

  申请人将其据称的国际申请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如下检查和处理,概括为8个部分:
  (一)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条约A11);
  (二)是否缺漏附图;
  (三)后交文件的处理;
  (四)形式审查;
  (五)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六)检查费用,向IB传送费用;
  (七)复制检索本、受理本,原件作为登记本传送到国际局;
  (八)其它。

  二、国际检索

  每一个国际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除非启动检索程序之前该申请撤回。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际检索单位,凡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或者由国籍和居所是中国的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的国际申请或,其检索都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

  国际检索是一个封闭的过程,除单一性或明显错误的问题外,申请人与检索单位没有什么交流。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自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检索单位会制定检索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或宣布将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一)检查单一性;
  (二)检查标题和摘要;
  (三)对声称的发明进行检索;
  (四)检查除请求书之外的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五)制定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

  四、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时,国际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出版物有两种:小册子和公报。公布形式为纸件和电子形式。

  五、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自动进行的必须程序,而是当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时才启动的程序。在该阶段,申请人可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也可能会收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或进行修改。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职能

  (一)单一性的审查;
  (二)优先权审查;
  (三)审查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的发明部分;
  (四)提供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非约束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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